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鼓励高校及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种业科技人才、优秀高校毕业生等城市各类人才带着资金、技术下乡创业发展。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社补岗补等政策优待。
市政府多部门联手从发展乡村产业、建立创业创新园区、提供创业补贴支持等方面,搭建和优化乡村创业就业支撑平台。
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提供最高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合伙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提供最高10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供最高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返乡下乡人员(含非京籍)首次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1年以上、招用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下乡人员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申请享受最长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实施意见》结合本市特点,根据高素质农民、科技人员、青年人才三类人才特点,开辟了专业人才培育培养、科技兼职在职创业、多条创新创业渠道。鼓励从事种业科研、推广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入全部留归种业科研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转化收益的70%及以上比例经批准可用于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支付报酬,但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条件的,可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研单位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科技人员所获科技成果技术入股股权归个人所有。
《实施意见》还明确,对在农村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且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符合本市相关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享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采暖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此外,农村创业就业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相关规定缴存并使用住房公积金,其子女符合参保条件的要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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